只剩土地使用年限48年了,該怎么辦?現如今,我們國家對于土地的使用還是比較嚴格的,在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上,標明使用我們國家的土地是有一定年限的,當然這個土地不止指的是一些工程用地,也包括我們的住房。那么,如果只剩土地使用年限48年了,該怎么辦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一、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二、土地使用年限的期限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三、只剩土地使用年限48年了,該怎么辦?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睋?,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綜上所述,如果我們的房子只剩土地使用年限48年了,我們是不用擔心的,因為根據我國現如今的法律條文,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后,可以進行自動續期,不需要我們再去相關部門進行續期手續的辦理,但是我們還是需要交納一定的續期費用,不過詳情還是應該以當地有關部門的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