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為孩子的直系親屬,是擁有孩子
撫養權的第一人。在法律上也就只有父母才享有孩子的
撫養權。所以我們在
離婚案件中以及其他
撫養權變更的案件中,發現
撫養權只會在父母之間轉移。但是現實社會中,很多孩子都是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的。那么就有人問,
離婚后孩子可否由爺爺奶奶
撫養權?
一、
離婚后孩子可否由爺爺奶奶
撫養權?
撫養權一般歸父母。爺爺奶奶要撫養孩子的話建議兒子去爭取
撫養權子女的
撫養權是父母雙方的,父母擁有
撫養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權協助撫養,只有特殊情況下,才有直接
撫養權。男方可以爭取孩子的
撫養權,讓男方父母幫助撫養。爺爺奶奶不能以自己名義要孫子、孫女的
撫養權。
二、
撫養權相關內容
孩子
撫養權: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父母
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父母作為孩子
撫養權的第一享有人,父母在的情況下,無論父母是否
離婚孩子的
撫養權都是父母的。所以爺爺奶奶在一般情況下不享有孩子的
撫養權。但是在面對
離婚后孩子可否由爺爺奶奶
撫養權的問題時,需要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并且得到法律上的認可爺爺奶奶才享有孩子的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