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不安抗辯權是法律為了保障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益而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如果先履行
合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沒有改造義務的能力,可以暫時中止履行
合同,我們知道,雙方在
合同中會約定一個
合同的有效期,在此期間雙方應履行
合同中的義務。那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
合同。因此,單務
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
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
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
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
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
合同,我國
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
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
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后,
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有兩種情況: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按
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2、不安抗辯權先給付義務人解除
合同按
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
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
合同解除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提供擔保或證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的,
合同的履行期不會有變化,
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并不能提供適當擔保的,先改造義務的一方有權解除
合同,
合同履行期即止。綜上所述,如果后給付義務人可以提供擔保以證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
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履行期不會發生變化。反之,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
合同,也就不存在
合同履行期的問題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條件,在實踐中,當事人應有確切的證據方可行使,否則可能會因為中止履行
合同而造成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