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了保證國有資產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制定了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
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六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經濟的發展迅速,市場當中的資產之間的轉讓也變得更加頻繁。國家為了讓我國的國有資產充分發揮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出臺了專門的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目的就是協助國有企業提高我國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保證更多的人民享受到國家改革發展所帶來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