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對人身的鑒定是為了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而對車輛的鑒定,則往往是為了對車輛定損,這二者都是為了日后的賠償做準備的。那么您知道
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標準是什么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
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標準是什么
長期以來,
保險公司定損已成為慣例,在
保險公司眼里,由他們定損也是天經地義。他定的標準你不同意他就不。同一
保險公司不同理賠點定損結果不一樣,即使同一理賠點不同的定損員定損結果也不一樣,他們大都靠眼睛估計后定出車損的價格,缺乏權威與標準。其實,
保險公司沒有這個定損的法律資格。
(1)因為
保險公司不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所謂
保險公司的定損;,只不過是投保人與
保險公司之間為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2)肇事司機作為
保險公司的被
保險人,與
保險公司存在著密切的利益關系,
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
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
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有的還進行維修,全部壟斷了車損賠償市場,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系。
(3)
保險公司把預估損失的價格,作為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后,怎樣給車定損呢?除了事故雙方認可
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以外:
一是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為準;
二是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
保險的
保險人在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
保險的
保險人按照
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
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二、怎樣做車輛損失鑒定
(1)發生
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同一保管,經檢修、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
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
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端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確認后生效。
上文中就已經說到,對
交通事故中的車輛鑒定定損,是為了日后就車輛的損失,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這也是與受害者利益相關的事情。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