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很多時間節點需要您注意,一旦錯過的話,會導致某些法律行為無效。我國刑事訴訟法里面專門有關于期間的規定,其中詳細規定了24小時和三日時效。那么刑事訴訟法三日內告知的情況包括哪些?下面我們結合刑訴法有關知識給您做個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三日內告知的情況包括哪些?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3、《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4、《刑訴解釋》第42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訴訟期間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2、
拘留或
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之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或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3、公安機關對于被
拘留或被
逮捕的人,應當在
拘留或
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4、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5、將開放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6、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主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7、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主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
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綜上所述,檢察院和法院收到移送的
起訴資料后,應該在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親屬委托辯護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認為有
逮捕必要時,應該在三日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捕。這是就是刑事訴訟法三日內告知方面的一些規定。另外,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也應該在三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