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
醫療糾紛時醫院應采取什么措施?在
醫療界頻繁發生的患者家屬索要賠償事件讓
醫療人員和處理機構大費周章,發生原因醫患雙方都可能有責任,部分原因為護理程序問題,部分是患者滋事。有數據顯示9年間共發生8萬次,雖然我國
醫療法律規定日漸完善,但是目前糾紛發生幾率還在增加。解決
醫療糾紛時醫院應采取什么措施?
一、
醫療糾紛及相關概念
目前在我國,“
醫療糾紛”是一個尚存在爭議的概念,法律對
醫療糾紛沒有明確的定義,醫學者、法學者、患者三方的理解認識差異較大,實踐中您的普遍認識為:
醫療糾紛指患者在與
醫療機構形成了
醫療服務法律關系后,患者或者家屬對
醫療機構的
醫療診療行為提出異議引起的爭議,主要表現為患者及其家屬向
醫療機構提出責任承擔和經濟賠償的請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
醫療事故定義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治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
醫療機構中,患方(及家屬)認為醫方在提供
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
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患辦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后果。2、因
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由醫務科、科室負責人協同患方封存病歷,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及家屬的意見,針對患者及家屬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及家屬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3、醫患辦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患辦調查落實,由醫務科組織院內
醫療糾紛專家討論后提出解決方案,交于院內糾紛協調小組進行分析總結,并向分管院長匯報,上報院委會,協同醫患辦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患辦無法解決的
醫療糾紛,上報主管院長,建議患者或家屬按 法定程序進行
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
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
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
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市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三、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醫患辦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
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四、投訴方法
1、醫患辦公室電話2、醫務科電話3、市衛生局醫政科電話
醫療糾紛是一大難法律題,雖然我國法律提供了支持,但事故仍在大量發生,特別是由于民智未開化的患者導致的醫生死傷事件。一般的糾紛產生時,醫院必須迅速反應,防止矛盾激化,爭取在協商步驟就解決
醫療糾紛,后續采取法律途徑。若患者和其他滋事人員情緒過于激動時應將其制服并報警處理,醫院上下溝通應通暢無阻,保證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