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
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處理任何事情的過程中,都可能會涉及到
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是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明,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也離不開建設
合同的訂立。訂立
合同的時候,應當遵循一些原則問題。那么,建設
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呢?跟著我們的步伐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建設
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當事人訂立
合同應當遵循一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建設
合同訂立的特殊原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
建設工程
合同履行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
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
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1、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
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
合同義務或
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
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
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
3、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
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
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
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
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
合同。
5、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
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
合同。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建設工程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
合同義務的原則。
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
合同目的。由于在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
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債務人履行
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
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
3、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建設工程
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
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
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
合同暫行辦法》規(guī)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四)情勢變更原則
所謂情勢,是指建設工程
合同成立后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并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huán)境之情勢’”。所謂變更,是指“
合同賴以成立的環(huán)境或基礎發(fā)生異常變動。”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變更指的是構成
合同基礎的情勢發(fā)生根本的變化。在建設工程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直接影響
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
合同的約定履行
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
合同而免除
違約責任的承擔。這種處理
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fā)生變化的法律規(guī)定,就是情勢變更原則。
二、如何訂立
合同
當事人訂立
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
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
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
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
合同條件作出簽訂
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 “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fā)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
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qū)分。許多
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稱為“發(fā)盤”、“發(fā)價”等,發(fā)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
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yè)交易中,與“發(fā)盤”、“發(fā)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
合同即告成立。
作為使
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必要條件是: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建設
合同訂立的原則,應當遵循
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除此之外,建設
合同訂立也遵循其特殊的原則也很重要。一般原則包括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則。我們特別需要關注的便是建設
合同訂立的特殊原則,包括經濟合理、適當履行、情勢變更以及協作履行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