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解除與否都不影響雙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夫妻雙方
離婚之后法律對于
撫養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有
撫養權但不一起生活法律對這樣的行為做了哪些具體的規定呢?
撫養權是以孩子健康成長為前提條件的,只要是對孩子健康成長有利孩子跟隨那方一起生活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有
撫養權但不一起生活可以嗎
我國法律對于孩子在父母
離婚之后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規定是尊重孩子的意愿,同時要看跟隨哪一方對孩子的發展更加有利,但是跟隨生活的一方不一定是擁有
撫養權的一方,因此關于孩子的跟隨問題雙方是可以協商解決的。
二、關于
離婚子女撫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a)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b)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c)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a)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b)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c)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綜上所述,父母一方有
撫養權但不一起生活是可以的,只要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有利就行,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夫妻雙方在
離婚之后可以協商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雖然有孩子的
撫養權但是跟隨其生活對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以及發展都不方便則孩子跟隨沒有
撫養權的一方一起生活也是可以的。夫妻
離婚了,但是對于孩子的撫養還是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本著為孩子發展有利的方向進行的,不可以因為自己的私信耽誤了孩子的成長發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