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的特點:
1.國際性
(1)總體結構調整后,與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協議書》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十一部分,47條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
新版《協議書》的主要條款出自老版《協議條款》中的部分內容,成為一個獨立的
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條款》以老版的《
合同條件》為基礎,進行了部分修改和調整;新版的《專用條款》為老版《協議條款》中除去《協議書》內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為新增部分。
(2)條款上借鑒了國際施工
合同范本FIDIC的經驗
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師”的稱謂及其職責,索賠程序,雙向索賠制度等。
(3)反映了國際建設工程慣例
增加了工程擔保條款和有關
保險的內容,使之成為工程項目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
《協議書》中明文要求發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
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
1991年后,出臺了一系列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如《
建筑法》、《招標投標法》、《
保險法》、《擔保法》、《仲裁法》、《勞動法》、《
專利法》、《文物保護法》等,新版中的相應條款反映了法律法規的要求。
(2)修正了老版中與新出臺相關法律條款相矛盾的地方
在工程竣工后,由于發包方
違約,未在規定期限支付工程結算竣工款,老版中規定承包方有財產留置權,但這與新出的《擔保法》中關于留置權僅適用于動產,且僅限于保管
合同、運輸
合同和加工承攬
合同相矛盾,且在工程實際中,工程留置權無法實施,新版改留置權為協議折價、申請法院拍賣、價款優先受償,賦予了承包人法定抵押權,有效地保護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3.系統性
(1)完整的體系
《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與《勘察設計
合同示范文本》、《監理
合同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通過權威機構制訂出的規范性、可靠性、完備性的
合同條款。
(2)內容上的完整性與相互聯系
《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進度、投資、質量三大控制,
合同管理三個部分,這三個部分有機地形成一個整體。如
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承包人或發包人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5.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
合同價款(31.4);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33.6)等情況,均可以按關于爭議(37.)的約定來處理。
(3)結構上的完整性
《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
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共同構筑完整的《
合同示范文本》。《協議書》明確了雙方最主要的權利義務,經當事人簽字蓋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用條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適用于各類
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必要的修改與補充,其與《通用條款》相對應,多為空格形式,需雙方協
商完成,更好地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體現了雙方的統一意志;附件對雙方的某項義務以確定格式予以明確,便于實際工作中
執行與管理。
(4)程序上的完整性
新版增加了工程竣工(14.),就使開工、暫停施工、工程竣工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又如增加了
合同解除,就使
合同生效、
合同解除、
合同終止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