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是屬于原告的權利,而在
離婚訴訟中,作為原告的一方其實也是可能出現撤訴的情況。那此時原告
起訴離婚想撤訴怎么辦呢?而
離婚撤訴的時候,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一一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
起訴離婚想撤訴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上述規定是基于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
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
離婚撤訴后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
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但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就是當你
起訴后發現法院沒有
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后去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
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
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后又重新去
起訴。
二、
離婚撤訴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
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二)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各月內又
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我們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實踐中,要是原告不出庭支持訴訟的話,那此時一般也會按照撤訴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但可以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