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監視居住我國相關法律中對監視居住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一般最長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而在監視居住期間,也有可能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導致解除監視居住。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監視居住呢?對此,我們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 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 放、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么義務
新刑訴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
三、可以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這兩種情況是適用監視居住的基本條件,即監視居住主要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處《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但除這兩種情況以外,還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適用監視居住,主要表現為后面五種情形:(3)犯罪嫌疑人應當
逮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時,可以適用監視居住。這樣規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治療自己的疾病或者胎兒、嬰兒的健康成長。在適用這項規定的時候,應當注意,對于符合本項規定,但是具有很大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監視居住而予以
逮捕。(4)公安機關對于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偵查發現其涉嫌的罪行比較嚴重,但是在法定的期限內又不能將證據收集齊全,提請
逮捕的證據尚不充分,釋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這樣做,既能夠適應辦案的需要,又能夠不違反法律關于
拘留期限的規定。(5)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為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提請
逮捕時,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將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時開展偵查活動。如果人民檢察院未通知補充偵查,但公安機關認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有錯誤,需要提請復議、提請復核的,也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6)公安機關對于在法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結案的仍需要繼續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將其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在辦案實踐中,由于有些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加上目前公安機關的裝備落后,造成了在法定的偵查期限內不能結案,對于這些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嫌疑并未排除,還需要繼續查證,將其放于社會仍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因此,可以將其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繼續開展偵查工作。(7)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時向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復核。作為刑事強制措施之一的監視居住,法律中明確了對其的期限,而在監視居住期間也要求被監視居住人能夠遵守相應的規定,不然就會被變更強制措施為
逮捕。當然,要是出現了解除監視居住的情形,那此時就會被依法解除監視居住。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上網站進行具體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