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其實也就是公房,這可以說是我國歷史的產物了,雖然現在已經沒有新的使用權房出現,但各地存在的使用權房還是不少。那對于這樣的
房產是否可以進行轉讓呢?可能很多人都有疑惑,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使用權房是否可以進行轉讓
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可以進行承租權(即使用權)的轉讓和交換。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主要是獨用成套公房,不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但可同步進行政策購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應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由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
合同,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
合同。公房的轉讓和交換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
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第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第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的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第三、產權不明晰的;
第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第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第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第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第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第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二、房地產買賣
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房地產轉讓
合同包括房地產的買賣
合同、交換
合同、抵債
合同和贈與
合同。
房地產買賣
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轉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地產的座落地點、面積、四至范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
(4)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產的規劃使用性質;
(6)房屋的平面布局、結構、
建筑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7)房地產轉讓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產交付日期;
(9))
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11)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交換
合同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當載明交換的價格差額;房地產抵債
合同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當載明抵沖的債務及其金額。房地產贈與
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房地產轉讓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轉讓當事人應當參照示范文本訂立房地產轉讓
合同。
我們先要知道究竟可以轉讓
房產的情況都是什么,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公民對該
房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否則自然是不能轉讓
房產的。因而使用權房是否能夠轉讓,此時需要看公民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