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
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否則就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下面,我們將為您講解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該如何賠償的相關問題,請閱讀下文。
一、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要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形: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公司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同時,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
合同不續簽需要提前30日通知嗎
對于勞動
合同不續簽,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對于這個問題,我國的《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雖然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不代表地方政府也沒有規定。我們要看勞動
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方的地方政府規定,如果地方政府有規定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提前30天通知的話,在當地的企業就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特殊規定,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當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續簽
合同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不妨來電咨詢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