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
合同、聯合開發
合同都屬于聯建
合同。
三種聯建方式,一種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如企業搬遷改造,部隊土地轉讓等都屬于此種情況;一種是項目轉讓,即土地使用權和項目開發建設權一并轉讓,還有一種是聯營性質的聯建,即由一方出土地,他方出資金,雙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利益。
由于聯建投入資金多,投入期限長,因此對投資方和出土地方都有較大的風險。對出土地一方而言,可能因投資方投資資金不能到位,并占據工地不肯退出而使土地前期投資處于停滯。而且各種
合同都是以土地方的名義簽訂,收款發票也是以土地方的名義出具,盡管實踐中是由投資方操作的,但如果因
合同發生糾紛,仍需由土地方承擔責任;對投資方而言,由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方名下,可能因土地被抵押或被抵債、房屋被土地方單方銷售等原因而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