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絕大部分常州市的企業都會和職工簽訂勞動
合同,可是還有那么一小部分,出于各種原因不和職工簽署
合同。如果企業沒有和職工簽署勞動
合同,后期發生勞動爭議后,職工首先得確定勞動關系,那么常州勞動關系與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下面我們就給廣大常州市民做個介紹。
一、常州勞動關系與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適用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這些途徑,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
1、和解指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相互讓步或讓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矛盾的解決,和解后當事人仍然有申請仲裁或
起訴的權利。
2、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分為訴訟或仲裁中調解與訴訟或仲裁外調解,此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征。
3、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特點,又具有可強制
執行的特點,是指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確定,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爭議自愿交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4、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經過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而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提
起訴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
起訴訟。
二、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1、沒有書面
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
合同,但是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
合同形式代替勞動
合同,即在其它
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
合同、租賃
合同、兼并
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
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
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
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由此可見,常州勞動關系與爭議處理的方式包括雙方協商、請勞動保障部門協調、申請
勞動仲裁和發起民事訴訟等。如果職工確定采取仲裁的方式,則要準備考勤表、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等可以證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職工舉證困難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