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考驗期限如何計算不管是緩刑還是假釋這都是有一定考驗期限的,而只有在成功的度過了考驗期限之后,那么才是不
執行原判刑罰。不過實踐中,針對不同的情況考驗期的計算都是不一樣的,那其中緩刑的考驗期限要怎么計算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的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三款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該條款規定的“判決確定之日”在如何理解上有分歧,司法實踐中,緩刑考察機關從何時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并未統一,有的從法院判決書上載明的日期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判決書宣判之日起計算,有的從判決書交付
執行之日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從法院判決書發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二、如何理解“判決確定之日”
應該如何理解“判決確定之日”,應該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確定的判決結果沒有任何異議,也就是法院的判決結果經過獨任審判員審理或合議庭評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下來并公開宣判,且過了
上訴期或抗訴期,判決書已經生效,已有
執行效力的情況下才可稱為判決“確定”。因此,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判決生效之日才是準確的。 三、對緩刑犯考察由哪個機關
執行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并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緩刑考察情況。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畢竟在考驗期限內罪犯需要嚴格遵循相關的規定,不能再犯新罪否則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而實踐中,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