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最后被判緩刑的,此時也會有一個考驗期,而在考驗期內沒有新犯罪、嚴重違法,同時也沒有發現漏罪的話,那么才會視為原判刑罰不再
執行。因為其實緩刑也是有一個
執行過程,即對考驗期的
執行。那通常緩刑的
執行機關是誰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的
執行機關是誰
緩刑考察的
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決不是代替公安機關
執行緩刑考察工作。緩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
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遵守前面規定的內容外,重點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內是否有新的犯罪行為,是否還有漏罪及是否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些工作只有公安機關有權
執行,所在單位和組織是無權行使的。
二、緩刑考察期內應遵守哪些規定
緩刑稱暫緩
量刑,也稱為緩
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
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緩刑考察期內應遵守以下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三、緩刑考驗期應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
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
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
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什么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刑法第48條后段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
執行。”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緩刑的
執行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實踐中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需要犯罪分子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定,不能有違法行為,同時也不能有犯罪行為,否則就有可能被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