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財產繼承權之胎兒的繼承權是怎樣的?當今社會中,對于財產的繼承權的糾紛是不少的,很多家庭都因為財產繼承權的問題,矛盾不斷,但是財產的繼承權不會因個人意志而改變的,對于財產的繼承權,法律是有規定的,民法總則的財產繼承權已經說的很清楚,規定了哪些人擁有繼承權,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但是民法對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可以到本文了解一番。
一、民法總則的財產繼承權之胎兒的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
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
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
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
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繼承權的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
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
遺產繼承資格。而
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
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您對于民法總則的財產繼承權的內容的了解不限于文本,想深入了解的可以繼續瀏覽。但是民法總則中的財產繼承權是很明確的,對于胎兒的繼承權也是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胎兒也是有繼承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法律的不斷完善,民法對于財產繼承權的內容的約定是更加的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