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結構或股東,適用的法律主要是
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并不涉及項目本身的交易費用和政府規費,其轉讓成本低,手續簡略。因此,以公司
股權轉讓方式來實現房地產停建、緩建項目的轉讓,是房地產開發的產權和資本市場化運作,是開發商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而導致的項目公司
股權的兼并和收購,此種操作方法值得深入研究。
此外,房地產停建、緩建項目轉讓還有其它方法,這主要是指政府主導下的轉讓,如政府收回土地再另行出讓他人,政府啟動收地程序而有條件地不
執行,推動投資人協議轉讓以及以包銷方式實施項目轉讓等。
1、
股權兼并與無能力繼續開發的項目轉讓。一個或多個公司的全部資產和權利義務均轉移給另一個公司,即為公司兼并。其操作層面針對“爛尾樓”分析,鑒于
股權轉讓的公司已無力繼續開發,與其破產,不如將
股權和責任均轉移給受讓公司;而接受全部
股權的公司以吸收方式,以自己名義繼續運行。由于受讓公司承接轉讓公司的
債權債務,故轉讓公司雖已被兼并但無需經過清算程序。此種
股權重組方法,比較適合房地產樓宇爛尾已無力繼續開發的項目公司,
股權兼并方式對于事實上資不抵債或停止運營即停建房地產的項目公司實現項目轉讓,不失為有效途徑。
2、
股權收購與缺乏后續資金開發的項目轉讓。一個公司經由接受轉讓公司大部分
股權方式以達到對原公司的控制或管理。轉讓公司無需消失仍可以自己名義運作,即為公司收購。其針對房地產爛尾樓宇的操作性,比較適合因債務纏身難以為繼又非資不抵債的緩建項目。新增資本的投入,對于項目的順利建成和避免破產,于被收購的開發商具有現實的吸引力。這種操作方式由于轉讓公司沒有被吸收,只是公司股東和
股權發生變動,顯然此公司
股權兼并具有更靈活、更簡便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