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訴訟案件中,舉證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需要拿出證據
在很多訴訟案件中,舉證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件事情,特別是被告,因為他是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的責任。在我們的環境污侵染侵權案中也是一樣,但是這樣就有一個問題,不是所有舉證責任都要一方負責,也有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那么如何理解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呢?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鑒于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采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2010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在環境污染責任一章中將此種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予以強化,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系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系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系認定要困難的多,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采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系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的相關內容,從文中我們也可以看到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由侵權方來舉證,并且證明其余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他,是一種責任分配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