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為遺忘物
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為遺忘物遺忘物從字面意思淺顯的理解,就是遺失的物品或者失散的動物等等,按照我們經常的生活經驗,如果有東西遺失或者遺忘,就應該找公安局,但是我們會發現,有一些公眾場合出現的長期停放物,像電車等,那么,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為遺忘物?下面,就讓我們介紹下吧。
什么是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于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占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于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占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為遺忘物
長期停放街上電車不一定為遺忘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如果電車所有人是因為忘記領取,暫時不領取,以后還會領取才算遺忘物。
關于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特征
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論處。4、屬于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可以看到,遺忘物是不包括遺失物的,遺忘物是主觀上的遺忘在某處,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為遺忘物,要看車主是否是遺忘于此處,要如果是主動停放在那里的話,是不可以算遺失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