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裁員一方面可能能反映出一個單位的經營狀況,對您更重要的是,它對勞動者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法律對此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單位裁員滿足的條件是什么呢?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然是不允許裁減員工的。下面我們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單位裁員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下,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但需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單位不當裁員該怎么處理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在實踐中,作為勞動者,對于單位裁員,您有時候可能會覺得無能為力,認識到自己根本說不上話,但對此您也不必太太灰心,您可以通過要求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要求,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