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這也造成生活中人們常說的軍婚難離。那么軍人配偶與現役軍人
離婚有哪些限制呢?現役軍人配偶提出
離婚后,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否則只要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法院就不能做出
離婚判決。如果當事人選擇
起訴的方式
離婚的,配偶想要與軍人
離婚去哪些法院
起訴呢?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與現役軍人
離婚有哪些限制
現役軍人配偶提出
離婚后,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說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系,判決不準
離婚。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這一規定。需要強調的是,該規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將其理解為只要現役軍人不同意
離婚,法院無論如何就不能判決
離婚。在軍人有重大過錯時,該規定不適用。根據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此規定有助于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這一規定更具靈活性與科學性。
二、與軍人
離婚去哪些法院
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
離婚訴訟
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
離婚訴訟的地域
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
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
管轄。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忍受與愛人長期分離的生活,沉重的生活壓力、感情上的孤獨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想要從這樣的婚姻中逃離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對與軍人
離婚的具體程序不了解的,可以咨詢一下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必要時,可以委托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