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尤其是長期失蹤,致使家庭不再完整,夫妻之間的感情也會隨著淡薄,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配偶消失不見是否能夠
離婚?如果能夠
離婚的話,應該與正常的夫妻
離婚不太一樣,那具體來說怎么跟失蹤配偶辦理
離婚?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配偶消失不見是否能夠
離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這就是說,配偶失蹤可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2、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這是為了盡快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使得失蹤人的配偶能夠追尋自己的幸福。所以如果配偶被宣告失蹤,自己可以向法院
起訴離婚,而法院也應準予
離婚。
二、怎么跟失蹤配偶辦理
離婚
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
離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2)《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2、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1)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2)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缺席
離婚判決的時候,法院一般會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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