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若想要成為合法夫妻的話,則此時需要按照我國規定向相應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但在一些人的觀念里面認為只要提出了結婚登記的,那最終就一定可以辦理成功,其實并不是這樣的。我國也是規定了一些不準予結婚登記的情形,下面我們來告訴你這樣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準予結婚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予受理
離婚申請的情形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一)、一方要求
離婚的;(二)、雙方要求
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那最終就無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手續了,也就是說他們是不能成為合法夫妻的。當然除了在結婚登記上面有條件限制外,對于登記
離婚而言也是有限制。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