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時候,職工在進入企業的時候并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這時候就需要使用其他的證明條件來認定勞動關系,需要進行勞動關系認定的時候不知道什么可以認定勞動關系。沒有勞動
合同,但是工作期間遇到工傷的話,事實勞動關系的工傷認定怎么進行呢?
一、工傷認定能作為勞動關系證據嗎
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書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行為的載體,在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后,若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該認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則該工傷認定書即生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相關規定,以下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通過以下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沒有勞動關系工傷該什么認定
《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提供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認定條件的證據,首先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后應當提供勞動者的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需要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用人單位發放的可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考勤記錄,工作紀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職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須提供一種材料,供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工傷
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第巧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如果職工在沒有勞動
合同時受到工傷就可以使用工傷證明進行工傷的認定。工傷能作為勞動關系來證明是根據法律以及事實來決定的。工傷是實際存在的行為,如果是因為所在單位造成的,是可以作為證明的,您應該對此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