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是怎么規定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合同法》同時廢止。現在很多
合同都有先后履行順序之分,如果先履行
合同的一方發現對方償還債務困難,有
違約風險時,可以停止履行
合同,拒絕承擔義務,這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具體表現。作為一種重要的抗辯權,我國對此也有明文規定。那么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怎么規定的?下面我們給您講一講。一、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怎么規定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有哪些?1、不安抗辯權適用于異時履行的雙務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
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后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于單務
合同,不適用于同時履行的
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著重于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2、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并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
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
違約。3、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里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4、后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
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綜上所述,在不安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明確了
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發現對方有經營狀況惡化、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商業信譽缺失時,先履行
合同的一方可以中止
合同的履行。并且,《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該及時通知對方,等對方提供擔保之后,抗辯權自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