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進行
離婚訴訟的,可能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從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這就進入了
離婚的二審也可以叫做
上訴程序。那么您知道
離婚上訴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
上訴離婚的程序之——提起
上訴的時間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二、
上訴離婚的程序之——
上訴人遞交
離婚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
離婚上訴狀。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三、
上訴離婚的程序之——被
上訴人提交答辯狀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
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四、
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二審法院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
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法定情形,分別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五、
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
上訴人申請撤回
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終審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一審法院在做出判決后,并不會馬上發生法律效力。但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則是立即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