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保險基本險包括哪些一、財產
保險基本險包括哪些
1、責任
保險
是指以被
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
保險標的的
保險。這種
保險以第三者請求被
保險人賠償為
保險事故,以被
保險人向第三者應賠償的損失價值為實際損失。責任
保險包括的范圍十分廣泛,從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公眾責任
保險、產品責任
保險、雇主責任
保險、職業責任
保險等類型。
信用
保險是以信用交易中債務人的信用作為
保險標的,在債務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使債權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
保險人向債權人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
保險。按
保險標的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信用
保險分為商業信用
保險、銀行信用
保險和國家信用
保險。按
保險標的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將信用
保險分為進口信用
保險和出口信用
保險。
2、保證
保險
屬于一種擔保業務,由
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當被保證人
違約或不忠誠而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從保證人處獲得補償。保證
保險通常有指名保證和總括保證兩種承保方式。指名保證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總括保證則以集團內全體人員為被保證人。信用
保險與保證
保險同屬一個范疇,是不同的當事人從不同角度向
保險人提出
保險請求。
以財產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財產
保險合同的意愿為標準劃分,可以將財產
保險分為自愿財產
保險和強制財產
保險。
3、自愿財產
保險
是指
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訂立財產
保險合同的
保險。對于自愿財產
保險來說,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保險行為。自愿原則是
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
保險的以外,
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
保險合同。依據自愿原則,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
保險合同的行為完全是各自真實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
保險公司,與
保險公司雙方協商約定
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保險期限、
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等
保險合同內容。大部分財產
保險都屬于自愿財產
保險。
4、強制財產
保險
又稱法定財產
保險,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參加的
保險。強制
保險通常是指對危險范圍較廣、影響公眾利益較大、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
保險標的,以頒布法律、法規形式實施的
保險。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保險、法定雇主責任
保險等。凡屬于法定范圍內的人或機構,都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向有權經營法定
保險業務的
保險公司辦理
保險事項。在國際上實施強制
保險的形式有兩種:一是規定在特定范圍內建立
保險公司被
保險人的
保險關系;二是規定一定范圍內的人或者財產都必須參加
保險,作為從事法律所許可的某項業務活動的前提條件。
二、財產險保費計算方法
(1)單一折算法。即將
保險金額乘以
保險費率,即得應收年
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商業財產應收年
保險費=
保險金額×年
保險費率×期限
(2)復式計算法。即在單一計算法基礎上考慮其他因素綜合計算應收
保險費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應收
保險費={基本
保險費 (
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 第三責任
保險固定
保險費}。
三、投保財產險后應注意的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
保險憑證,并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
保險單復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
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
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
保險財產安全。《
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
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
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后,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
保險法》第14條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
保險費;
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
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
保險合同中關于交付
保險費和
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
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
合同有效期內,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
保險人應當按照
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
保險人。”這便于
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
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
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
合同內容。《
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
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
合同內容。”如被
保險人可就
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
保險人、
保險金額與
保險價值進行調整,并可追加險種。
基本險是為您提供一個基本的保障,您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購買其他
保險,和基本險形成一個互補。確保保障范圍變大,對個人財產提供最強有力的保障,您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選擇購買,不一定都要購買,關鍵是看自己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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