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了刑期的計算標準,但是沒有規定刑期的開始計算時間,那是因為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不同,而且要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才能計算。那么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對嗎?我們在下文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對嗎
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是錯誤的。在法院判決書最后都是判決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算或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所以,要注意細節問題。
二、刑期的法律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有刑期的刑罰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最低為6個月,數罪并罰時可達25年。死刑緩期
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為15年以上25年以下。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實際
執行不能少于13年,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拘役的最高刑期為6個月,最低為1個月,數罪并罰時可達1年。管制的最高刑期為2年,最低為3個月,數罪并罰時可達3年。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最高為5年,最低為1年,但在死刑緩期
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最高可達10 年,最低為3年。
《刑法》規定羈押 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行政
拘留,后來又被追訴,如果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和受行政
拘留處分的行為是同一行為,被
拘留的期間,應予折抵;如果被判處的是另一犯罪行為,被
拘留的期間不能折抵。
三、刑期和有關期限的計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起點是一樣的,即都是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分別是《刑法》第41、44、47條規定),不要混淆為判決確定之日起。
2、死刑緩期
執行的兩年考驗期限與緩刑的考驗期限,計算起點是一樣的,都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第51、73條),不要混淆為
執行之日起。(對死緩而言,所謂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緩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
3、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
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兩年考驗期滿的次日就應開始計算所減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為減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條)。
4、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有計算意義的情況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才有計算意義),從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第58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5、前罪被假釋,再故意犯罪而構成累犯的時間(5年),自前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要混淆為假釋之日。
6、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第83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決定之日起。
7、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刑法》第80條)。
8、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不要混淆為犯罪既遂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刑法》第89條)。同樣的道理,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也照此計算。
刑期不是從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的,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規定的,刑期的計算還是要根據具體法律規定的標準,先前羈押的可以抵消一些刑期。有什么疑問的,我們建議去平臺咨詢專業的律師,能盡快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