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是一種詐騙行為,詐騙方式可以分為個人詐騙和集資詐騙。一般來說集資詐騙的主體都是團體作案,有時還會打著企業融資的旗號進行詐騙。任何人在犯罪之后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在法人犯集資詐騙罪之后,集資詐騙法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集資詐騙法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詐騙罪沒有單位這一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可以成為
合同詐騙的主體。共同犯罪中,如果你知情并提供了相關幫助,可能會被認定為共犯。
二、集資詐騙的
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的受罰主體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故而集資詐騙法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在滿足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后,國家機關是會追究犯罪主體的責任的,若是法人犯罪,則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參與犯罪行為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