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申請暫予監外
執行的,此時需要先滿足《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暫予監外
執行的條件才行,之后才是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手續辦理監外
執行。那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暫予監外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呢?接下來,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暫予監外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暫予監外
執行是指對于被處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
執行并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的刑罰
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
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
執行制度。
對于暫予監外
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二、罪犯應當收監的情況有哪些
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
1、騙取保外就醫的;
2、以自傷、自殘等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辦理保外就醫后并不就醫的;
4、違反公安機關監督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5、經治療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轉的。
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有關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罪犯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條件,那此時就是可以申請暫予監外
執行的,但最終是否能獲得批準,則還要看實際的審查情況。而在監外
執行期間,如果有不遵守相關規定的行為,那此時也是可以收監
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