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人們的婚姻是自由和自愿的。由于
離婚和再婚這種現象的存在,所以在家庭中,也存在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這種現象的存在,使得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復雜化。那么,繼母繼父是
撫養權的承擔者嗎?我們為您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繼母繼父是
撫養權的承擔者嗎
1、繼父母并非必然擁有繼子女的
撫養權,也即是說,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并不必然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他們才產生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樣的關系。我國立法對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系的成立沒有作具體規定,但通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撫養教育關系成立:(一)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父負擔了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繼子女受繼父或繼父的撫養教育;(二)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雖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負擔,但與繼父或繼父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父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2、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以婚姻為媒介形成的姻親關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
撫養權。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才享有子女
撫養權。
二、繼父能夠爭取孩子
撫養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父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等同于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據此,繼父母
離婚后對與之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享有
撫養權是不言而喻的;對應的,繼子女可以選擇要求親生父或母撫養,也可以要求繼父或繼父撫養。所以,當重組家庭的夫妻再次
離婚時,如果父母雙方都主張子女
撫養權,繼父或繼父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來爭取繼子女的
撫養權:(一)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五)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六)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
離婚存在過錯的。通過我們的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父繼母在有的情況下擁有繼子女的
撫養權,在特定情況下,沒有對子女的
撫養權。判斷繼父繼母是否擁有繼子女的
撫養權的依據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教育撫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