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土地的資源是有限的,所以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合理的利用土地資源,使其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我國也促進土地的合理流轉,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那么,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呢?的我們將針對這個問題,綜合整理相關知識,為您答疑解惑。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包括招標、拍賣、協議三種方式。
1、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2、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后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3、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為基準,經過協商確定土地價格,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協議方式?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僅限于以下范圍:
(一)工業用地(特區內限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市、 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用地等公益性、非營利 性用地;
(四)軍事用地。
三、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經市政府批準后可采取協議方式?
根據“深府94號”文的規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但必須按公告的市場價格出讓,并將出讓情況予以公示:(一)屬特區急需或特別鼓勵發展的項目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項目用地。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為:
1、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
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包括出讓塊地位置、出讓用途、出讓年限和其他條件。這里,“出讓用途”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該出讓的土地用于何種目的,如是用于住宅、工業、商業用地,還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用地;“出讓年度”,是指在國家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范圍內,根據出讓土地的用途,所確定的實際出讓年限;“其他條件”是指除出讓用途、年限以外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土地的開發期限、
建筑密度、容積慮、
建筑高度、配套設施建設、綠化比例等。
2、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審批。
出讓方案確定后,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權限如下:
(1)、出讓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或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
(2)、出讓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人民政府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不僅僅是對出讓土地面積的批準,而是對整個出讓方案的批準。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向人民政府報批時,除正式的報告外,還應附:《土地使用條件》;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文件或意見。若屬于協議出讓的,還須附經批準的《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審批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按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3)、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按的組織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因出讓的方式不同(協議、招標、拍賣),組織實施也不一樣。因此,應按具體的出讓方式組織實施。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要包括土地的招標,土地的拍賣以及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來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當然,如果采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法律的規定和限制的。除此之外,在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過程中,一定要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且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