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得多長時間結案
民事訴訟案件是隨處可見,經常聽到的,涉及的人群是非常的廣,很多人可能已經涉及到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案件的量大,您也就很關心民事訴訟案件得多長時間結案。民事訴訟法對于民事訴訟案件的時間是有嚴格的規定,確保案件的效率和時效性,但具體得多長時間,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民事訴訟案件得多長時間結案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后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二、三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
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
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
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
管轄爭議的期間。
三、財產
保全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
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
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
保全的范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
保全的范圍超出請求的范圍或者
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么,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范圍相一致。
四、財產
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訴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
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如果交當事人或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處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若由當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處分。
保全的對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
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權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被查封、扣押物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以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對于當事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財物,如需要采取
保全措施,應盡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法院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進行
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
保全措施,若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處分,若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該項財產。
在
保全措施中有一種“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被申請人如有預期的收益或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予以協助,限制被申請人支出;如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不得對被申請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均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人民法院在采取
保全措施時,應該依法進行,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濫用職權。
民事訴訟案件涉及的程序較多,案件能否盡快了解,一方面看法院的效率,另外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看當事人處理和提高證據的時效性,如果不及時,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民事訴訟案件的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