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對待是否可以
離婚許多公民沒有意識到家庭暴力是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對家庭暴力采取寬容態度。有的法官對于受害婦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請求
離婚的訴訟,一味調解和好不判決
離婚,從而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地實施暴力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遭受家暴對待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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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受家暴對待是否可以
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根據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一方能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確實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的,屬于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二、哪些證據能證明家庭暴力
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㈡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㈤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㈥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這是因為當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識,容易斷章取義,片面理解法律條文。而且生活中,很多人被害人報警后,警方都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而且清官難斷家務事。因此出警不積極,筆錄記載的也非常籠統。這也導致被害人更難獲得家庭暴力證據。當事人對于家庭暴力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遭遇家庭暴力,不管是發生在夫妻之間,還是其他家庭成員之間,被害人都可以向專業婚姻家庭律師了解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