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后多久可以拿出來1、 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 委托3天 檢驗20天 送達2天 通知領車5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3、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綜合上文的介紹,對于
交通事故扣車后多久可以拿出來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33天,當然交警作出扣車的決定,此時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操作,要是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