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生活中,總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犯罪活動來詐騙人們的金錢。非法集資就是近年來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活動。我們都知道非法集資是會受到處罰的,那么,非法集資利息會不會被沒收,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我們將為您整理非法集資利息沒收的標準是什么的相關資料。
非法集資利息沒收的標準是什么?
一、集資詐騙不會扣除利息
1、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2、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
3、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該條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本金尚未歸還的,該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
第二,本金未全部歸還的。如果尚未歸還的本金大于支付的利息的,利息全部折抵本金。如果尚未歸還的本金小于支付的利息,多于本金而支付的利息作為詐騙數額認定。
二、集資詐騙中的非法集資行為
(一)不具有
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
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
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
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
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
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
基金、發售虛構
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
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
保險公司、偽造
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集資詐騙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通過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非法集資案件中,利息的沒收根據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所涉及金額的大小也不近相同。對于一些金額較大的,我國法律還是要從重處罰的。生活中,我們一定要遠離非法集資,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