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存續期間生育了小孩的,在
離婚時,需要就孩子的撫養前問題達成一致后簽署
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經協議或裁決,一方享有孩子的
撫養權,另一方享有孩子的探視權,婚姻法
離婚探視權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關于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
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
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2、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
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
執行權。3、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登記
離婚或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
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
起訴訟擁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需要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探視,若需要更改的,需要事先與對方協商,若探視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法院可以判決中止探視。當然,這只是法律規范,在現實生活中,是存在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