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離婚案件中,孩子的
撫養權問題一直是難點問題,一般來說,雙方都會爭奪孩子的
撫養權,雖然在司法實踐之中存在由雙方共同撫養孩子的情形,但是一般都是一方享有
撫養權,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對于母親爭取女兒
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離婚案中,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
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2)
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5)
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從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哺乳期的孩子的
撫養權一般是屬于母親的,若母親已經不能再生育,而對方有孩子的,
撫養權也會歸屬于母親。法院在孩子歸屬于誰時,是根據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來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