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意見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司法審判的工程中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由于司法鑒定的意見書是具有司法效力,故而對司法審判的結果是會起到一定的影響的。那么,你是否知道,司法鑒定意見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大多數朋友反映對此不甚了解,所以我們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司法鑒定意見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鑒定部門鑒定并出具的鑒定結論,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趨動性,對此種方式產生的鑒定結論的證據力應具體分析:
(1)對于當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鑒定結論必須進行審查,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否則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
(2)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該鑒定結論沒有異議,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的,在質證后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3)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其鑒定結論沒有效力。
二、對司法鑒定書的結果不服的怎么處理?
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如果因鑒定意見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意見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但 “何謂“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鑒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鑒定意見。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回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鑒定的目的。
且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原則進行鑒定。對于不服司法鑒定的結果的,可以再次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是并不是所有進行二次申請的,人民法院都會批準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