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租用集體土地相對比較經濟,現實經濟活動中租用集體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其通常的操作方式是由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此種做法是不當的。因為我國法律對集體土地的出租行為是嚴格限制的,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無效,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的,也必須先行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
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其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2.在租賃
合同簽署后,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注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后,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在此提醒廣大讀者,租用土地應當依照上述程序嚴格進行,否則,取得的承租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