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我國刑法是規定了許多的犯罪行為,并且規定對這些進行進行處罰,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不太清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及洗錢罪之間的關系。那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洗錢罪區別是什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洗錢罪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一、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于連累犯的范疇。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后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二、掩飾隱瞞犯罪處罰標準是什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涉案贓物價值10萬元以上的;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
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主要是從構成要件上分析的,最大的區別就是二者的客體是不一樣的,其次,兩個罪名的對象以及進行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您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洗錢罪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們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