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如今男女在結婚時的價值觀發生的各種各樣的變化,導致
離婚現象也是越來越多,加上各地房價的暴漲,使得雙方在兩人結婚后
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問題上糾結不清。
離婚財產到底如何分割?在這里,我們
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為您做一解答,希望可以給您一點幫助。
一、婚后財產的概念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二、
離婚財產分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為共同所有,這就包括夫妻一方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所得,除非雙方對婚姻期間的財產做了明確的約定歸屬一方或作出了其他的對婚姻期間所取得財產的分配約定。因此,在婚姻期間的財產,原則上為共同所有,
離婚是一人一半。
三、夫妻共同財產與一方財產
1、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四、
房產分配
由于辦理按揭貸款和取得
房產證之間需要一段時間,婚前按揭貸款、婚后取得
房產證的現象十分普遍。買房從簽
合同到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再到辦理產權證,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這使按揭且
房產證上只登記一人的
房產在
離婚訴訟中經常成為財產爭議的焦點。
由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隨后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按揭購房這種情況明確規定。地方法院有各自的處理原則,所以這種糾紛在不同的地域,處理結果也大不相同。
如果是在廣東或者上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6年針對婚姻糾紛專門出臺了指導意見:“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房屋預售
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另一方婚后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至于另一方對取得
房產做出的貢獻,可以適當補償。這種情況下的
房產證并不是證明
房產權的唯一依據,但若有證明在結婚前雙方認可房屋為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出資的證據,比如簽有“約定房屋共有”的協議,雖然
房產證上登記為一人,
房產仍屬于共同財產。
但如果是在河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民事審判指導意見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償還的,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
離婚后的財產劃分主要是以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個人財產按比例分來進行的。另外,
房產的劃分則比較復雜,
房產購買金額巨大,實際中會涉及多人出資以及
房產權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對
房產問題的處理差異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