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展,如今青年人們對于婚姻的價值觀也在發生著改變,結婚、
離婚都是常事了。有的家庭的
離婚還伴隨著子女的撫養與探視問題,時常也會有相應的糾紛出現,那么到底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
離婚后哪些人有探視權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為您解答。
一、哪些人能獲得探望權
1、關于探望權的主體,是
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1)必須是已
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2)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并在
離婚后愿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3、如果當事人協議
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
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
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
離婚的情況下,
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二、
離婚后對方不讓見孩子怎么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
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
執行的效力。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也是
執行。由于探望權涉及到人身的問題,就不能對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為的根本標準。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在
執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違反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探望子女而受到處罰,都會給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其實,國家之所以要立探望權,即根本目的是為了子女。探望子女是基于血緣、親子之上的自然權利,而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成長過程中保持身心健康發展之所需。不論父母雙方
離婚后哪些人有探視權,子女都有權利要求與自己的父母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