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醫療期滿后不來上班可以辭退嗎?
勞動者在受到工傷的時候,是可以帶薪休假的,但是有些勞動者就以此作為不勞而獲的借口,在工傷
醫療期滿后不來上班,那么工傷
醫療期滿后不來上班可以辭退嗎?我們在下文為您做一個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工傷
醫療期滿后不來上班可以辭退嗎?
因為工傷員工本身的特殊性,勞動法對其權益有著特別的保護規定。對于一至六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系,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五至六級工傷員工嚴重違紀除外)。而對于七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才能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
1、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不續簽;
2、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
3、工傷員工存在嚴重違紀的情形;
4、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或注銷等情形的。
除此四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其他理由與工傷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
對于上述問題中的八級工傷員工長期休病假不來上班,因為該員工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如果員工確實存在傷病,在員工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此,因為員工的工傷身份,即使其
醫療期滿不能來上班,或者上班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公司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從事,用人單位也不能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
合同。
二、勞動
合同解除的賠償問題
1、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知,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
(二)勞動
合同到期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三)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2、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在工傷
醫療期滿后不來上班,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除非證明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過錯責任外。所以,處理這樣的問題,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在線專業的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