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區分信用卡詐騙行為與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關鍵在于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而這個立案標準也可以說成是入刑標準,一般在具有信用卡詐騙行為的情況下,需要同時滿足了入刑標準之后,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究竟我國關于信用卡詐騙入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關于信用卡詐騙入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二)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其中對于信用卡詐騙行為,只有在同時達到了規定立案標準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實際
量刑處罰的時候也要結合犯罪的數額或者情節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