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社會行為,其中包括了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兩種,訴訟
離婚有包含異地訴訟
離婚,那么這個異地訴訟
離婚程序有哪些具體步驟?這種特殊
離婚程序有許多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訴訟法院的
管轄
提起
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
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涉外
離婚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
起訴)。
二、通過法院訴訟
離婚的具體程序如下:
1、起草
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
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
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
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判決準予
離婚或不準
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
離婚或不準
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后感情;看
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2、法定
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
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
離婚。為原告的訴訟之路提供許多權利和保障,同時又不失法律的嚴謹性。在此基礎上,雙方在
離婚過程也能避免尷尬的見面,充滿人情味。
離婚法定程序的日漸完善是由于
離婚訴訟案日漸頻發,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凸顯的刺激而來,說明
離婚證成為一個明顯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