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
離婚后,孩子的
撫養權自然有了歸屬,為了更好的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沒有拿到
撫養權的一方除了要承擔撫養費外,還可以定期進行探視。婚姻法是明文規定,對探視權進行保護的。如果一方拒絕其探視,多次協商無果后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了。那么申請探視權強制
執行需哪些材料?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
一、申請探視權強制
執行需哪些材料?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
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
執行的效力。1、強制
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
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
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
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2、證明申請
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
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
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3、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或者
離婚協議書;4、能夠證實對方拒絕探視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對探視權強制
執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
1、在
執行時,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法院在
執行此類案件時,要做過細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的
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探視權的實現也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當事人能夠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氛圍,主動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2、慎重適用強制措施。法院在
執行這類案件中以說服教育做思想工作為主,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的人,也可以適當采取強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會受到妨礙民事訴訟的訓誡、罰款、
拘留等懲罰,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確保這類案件的
執行。但如果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予以
拘留或刑事處罰,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應當慎用。從上文中,我們告訴了您申請探視權強制
執行需哪些材料,一般來說,當事人申請強制
執行,帶著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
離婚協議、強制探視權
執行申請書及能夠證明對方拒絕探視的其它證據材料即可。法院決定強制
執行后,要對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思想教育,盡量確保當事人能夠享受到探視權,在強制措施上面,要謹慎采用。